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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浦金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11/16 信息来源: 作者:

为充分发挥纪委协助职能,促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依据《党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依据

1.《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基本遵循

1. 明晰职责边界。准确把握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职责定位,增强协助意识,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既不能缺位、不到位,也不能代替主体责任,错位、越位。

2. 发挥参谋作用。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精神和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对重大问题、紧急事项,及时提请党委会研究解决。

3. 积极主动协调。及时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联系沟通、情况收集和工作协调,定期会商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4. 实时有效监督。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动态监督,强化对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全程指导和精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落实。

5. 一体推进落实。着眼于决策、部署、执行、效果4个层面明确协助路径,在决策层面提供建议参考,在部署层面协助责任分解,在执行层面督促落实,在效果层面加强考核问责,最大程度发挥协助效能。

三、工作方式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查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精神和部署要求;发现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请示报告的事项;上级纪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安排;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廉政风险等,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根据事项内容,可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会、书记办公会进行报告。

2.提出意见建议。对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要在决策层面提供建议参考;在部署层面协助责任分解,围绕党委作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安排部署,协助进行责任分解,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压实各级党组织政治责任;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认真分析和把握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口头、书面、文件批办和呈报、调查报告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备案留存。

3.监督推动落实。在执行层面督促落实,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用好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参加会议、主动约谈、述责述廉、督促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等方式,确保管党治党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在效果层面加强考核问责,协助党委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评价机制,并加大问责力度,倒逼责任落实。

四、协助事项

1.协助事项主要依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责任内容确定,同时包含党委交办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其他事项。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所明确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需报同级党委或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列入协助事项。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经纪委全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予以试行。